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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国采中心 发布于:2011-06-07 17:36:00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八期)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的规定执行协议供货。

  二、品目范围及执行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21个品目。执行有效期截止2011年10月31日的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服务器;执行有效期截止2012年5月31日的品目是: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音视频会议设备、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专业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单反数码照相机、速印机、装订机。

  三、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中央政府采购网是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和具体操作平台。计算机通用软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正版软件采购”平台执行,其他品目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执行。具体执行方式是:

  1、批量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的,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批量集中采购的具体规定执行。

  2、协议供货采购。各采购单位按照采购中心公布的入围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名单进行采购,采购价格不能高于协议供货入围价。服务器、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库软件单次采购金额不能超过400万元,其他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能超过120万元。超过以上金额上限的,不再执行协议供货,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合同和验收单

  1、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电子验收单格式,协议供货商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后,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打印,采购人、协议供货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和审计检查的依据,其他任何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无效。

  3、合同和电子验收单的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相关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右上角“核对验收单”录入相关信息核查真伪。

  4、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

  四、价格说明

  1、协议供货平台公布的是产品入围价,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各采购单位须进行在线议价后采购,其他品目可自愿执行在线议价。采购中心将公布入围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时间、地域等信息,为各采购单位在线议价提供参考。

  2、产品入围价仅指设备费(包括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和提供原厂标准服务)。对服务器、图形工作站、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采购单位若需协议供货商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则需要支付集成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收取比例不得超过设备费的5%,其他类别不超过8%;其他品目产品,采购单位若需要协议供货商提前垫付款、上门安装调试、上门取送修等增值服务的,需支付增值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合同采购总额小于50万元(不含)时,收取比例不能超过设备费的4%,合同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时不能超过3%。

  3、为做好本期协议供货工作,给采购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采购中心将采取以下价格监管措施,希望各采购单位给予支持配合。(1)对入围产品进行市场价格监测,若经核实入围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将责令限期降价或暂停入围产品供货资格;(2)对协议供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分析,若经核实入围价高于普遍的实际成交价,将直接调低入围价或暂停入围产品供货资格;(3)某类产品的市场价普遍调低时,将适时组织二次竞价,重新确定入围产品及其入围价。

  4、若采购同一品牌型号、配置和服务相同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入围价,且与协议供货商未达成低价成交的,或采购单位所在地无协议供货商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网上竞价。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范围,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五、政策功能相关规定

  (一)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LCD显示器、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入围产品为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二)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拟采购的入围产品属于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时,须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三)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各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列入第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四)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有关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各采购单位要自觉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采购一处:010-83084950/67/56,83084964/56(传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热线:010-83083549/74/84。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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