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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02 16:44:00 来源:宁夏财政厅

  
  宁财(采)发[2011]1092号
  
  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
  
  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级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2006年根自治区财政厅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宁财采发[2006]643号)。2011年7月1日财政部发文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此,自治区财政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修订)
  
  二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
  
  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修订)

序号

评审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60

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 投标报价) × 60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60分。得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为各自最终得分。

2

招标文件响

应程度

25

商务标响应

情况

5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的得3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1分,投标人一般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商务条款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技术标响应

情况

(技术指标、参数)

20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 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3

依法纳税

5

依法纳税、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一项给1分,有二项给3分,有三项给5分。

4

类似业绩

5

近三年每有一项同类货物或服务业绩的得1分,得够标准分为止。

5

售后服务

5

售后服务承诺详细、具体,满足用户要求且优于其他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在当地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售后服务承诺周到,具有服务体系的得3分;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备的得1分。

  备注:评标要求:
  
  1、投标文件装订部分:投标报价应和其他评审项目分开密封装订。
  
  2、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部分:开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只对具备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人应当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 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
  
  3、投标报价部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时,应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低于成本的原因和证据,书面材料须评标委员会和该报价的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
  
  4、依法纳税部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缴纳记录证明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未加盖公章的不得记分。
  
  5、类似业绩部分:同类货物销售业绩在评标时必须携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原件,备评委对投标书复印件进行审核。未提供原件的不得记分。
  
  6、技术标部分和售后服务情况:由评委对各投标书进行综合比较并列表说明各投标人的响应程度后分项打分。打分表及列表均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7、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8、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分值和评审标准。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分值的,应当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9、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宁财采发[2006]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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