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作者:如皋 发布于:2012-02-03 14:30:00 来源:如皋市财政局
皋财购〔2011〕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管理、使用管理、考核管理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评审专家的公开征集、审核、聘任、培训和检验等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荐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三)评审专家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聘任的办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专家自荐和单位推荐情况,定期审核聘任。
(四)评审专家申报时,须填写《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登记表》和《如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保证书》,报采购办审核。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采购办组织初任培训,并颁发《如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学习和培训,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0个学时。
(六)评审专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对评审专家的检验复审依据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评审能力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七)平时考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会同现场政府采购监督员、采购人代表及时完整填写《如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信息反馈表》,对专家抽取和评审情况进行记录评价,每季终了至下季10日前集中报送市采购办。
(八)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检验复审不合格处理:
1、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的;
2、在项目评审中显失公正的;
3、在项目评审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4、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或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或一年内累计不参加次数占总抽到通知数(大于5次)50%以上或总抽到通知次数不大于5次的累计不参加次数3次及以上的;
5、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6、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7、未按规定参加检验复审的。
二、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
(一)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抽取内部控制制度。抽取(包括通知)评审专家应由专人负责,评审专家抽取人员应与项目经办人员相分离,即评审专家抽取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的具体采购业务,项目经办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专家抽取事务。公开招标及其它重大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知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抽取。
(二)集中采购机构抽取评审专家时应按专家库提示逐项填列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通知,实时在系统内记录通知的详细情况。并要求被通知的评审专家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不得私下转托他人。
“未通知”和“不参加”的候选专家,应在备注栏详细标明具体原因。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
(三)遇有行业产品特殊,库内现有评审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前三个工作日按1:2比例推荐专家,同时填写《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登记表》和《如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保证书》。经采购办审核,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录入专家库作为新增专家统一管理,使用时按规定抽取。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临场培训,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工作纪律、基本要求、法律责任和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四)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应重新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同类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活动开始前,集中采购机构应告知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应当告知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须遵守的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1、主动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2、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不得私下接触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以上内容应请评审专家签字确认。
(六)集中采购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当发现个别评审意见与其他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有显著差异,其评审总分与平均分差异10%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做出正确合理的说明,否则应视为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
(七)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禁止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
1、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不按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评审。
(八)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质疑;采购办可以要求评审专家配合处理供应商投诉等事宜。
(九)采购办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抽取、使用专家情况加强监督和随机检查,年度终了对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
(一)采购办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专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对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聘。考核与每两年一次的检验复审一起进行。
(二)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采购办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办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2、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办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同时办理解聘手续。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无效。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八)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造成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外泄露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附表一《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登记表》 附表二《如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保证书》
附表三《如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信息反馈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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