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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中心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29 10:37:00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采发[2012]1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全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61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现对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和检查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和检查对象
  
  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职能管理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采购中心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安排抽查有关市、州、县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年度业绩考核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所属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情况的抽查检查工作。
  
  二、政府采购中心考核内容
  
  全面总结全年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对照以下考核内容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
  
  (一)对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八项考核内容事项逐项自查,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6号)要求,自查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文本规范所要求内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质疑受理及答复满意率情况,重点自查因自身行为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投诉争议事项产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情况反映等事项发生的原因以及完善整改的措施。
  
  (四)接受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配合情况。
  
  (五)2012年,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增强服务措施、完善制度建设等工作安排情况。
  
  (六)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开展需要,要求的其它检查事项。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内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参照本通知考核内容要求,写出书面自查报告,3月31日前报送电子档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邮箱:hbszfcgc@163.com),同时抄送至所属地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将根据代理机构自查总结汇总情况,安排抽查一定比例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自查总结材料报送备案情况、配合财政部门检查自查情况,将作为《资格证书》到期后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要考量依据)。
  
  三、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考核方式: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政府采购中心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及要求:
  
  1、省政府采购中心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应按考核内容要求全面认真地进行自我检查,重点自查201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项目质疑受理及答复满意率情况和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以及通报处理意见整改执行情况,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省财政厅考核小组在省政府采购中心自查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检查、座谈、走访采购人或供应商等形式进行综合考评。
  
  2、各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所属县(市)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于3月底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四、考核时间
  
  自查期:2012年2月15日-2月25日
  
  检查期:2012年3月1日-3月10日
  
  抽查期:2012年4月-6月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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