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系统集成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2〕1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前,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中,存在通过集成项目与货物项目随意打包采购、设置不合理的集成资质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合理竞争,现就系统集成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系统集成的认定标准问题。
《天津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服务类中的系统集成,主要是指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即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二、关于系统集成项目的分包及资质要求问题。
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等货物类采购项目涉及系统集成服务的,原则上应按照货物和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包组织实施。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应在供应商资格中设置集成资质要求,系统集成服务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在供应商资格中设置相应的集成资质要求。对于系统集成部分预算金额较小,所占比例不足项目总预算10%的,系统集成部分可以与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等打包采购,但不应在供应商资格中设置集成资质要求,而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供应商以分包方式将系统集成部分交由具有相应系统集成资质的供应商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开标和谈判的采购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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