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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湖北 发布于:2012-04-10 09:57:00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采发[2012]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湖北政府采购网》下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贯彻《办法》和《通知》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将于每年6-7月份负责安排一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拟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必须先期安排人员培训,参加培训人数应满足《办法》规定的专职人员人数要求,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再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每年培训时间安排将会提前15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在网上受理报名。
  
  (二)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将于每年5月和10月定期集中对申请人申请甲级资格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五条基本条件和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提交固定营业场所审核申请报告,并提交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固定营业场所应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开标、评标、档案保管条件,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省财政厅负责武汉市内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确认审核,其它市、州、县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场所确认审核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并向省财政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省财政厅审核,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省财政厅将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按照《办法》规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省财政厅将定期集中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20日,有关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具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应按《办法》第十六条提供材料;
  
  3、申请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表格样式可从“湖北政府采购网”下载(网址:www.ccgp-hubei.gov.cn);
  
  4、省财政厅不受理工程项目管理中介代理机构申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资格延续相关要求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到期后申请资格延续的,申请人应当满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供《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业绩(应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和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三)资格延续申请时间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申请材料提交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四)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按照本通知“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中第(二)项要求事项进行。
  
  三、其它事项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不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申请内容及相关表样可从“湖北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省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等形式与他人合伙设立有利益分配关系的分支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它市(州)、县增设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省财政厅和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必须与母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以及缴纳社会保障的证明手续。
  
  (三)省财政厅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业绩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个年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业绩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财政厅;《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要接受一次业绩考核;自查材料上报情况和业绩考核事项合格情况将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具体承办。联系地址: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邮政编码:430071,联系电话:027-67818721,传真:027-87890028。
  
  (五)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1]4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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