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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有关事项的说明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7-02 10:34: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现将我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受理事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依据北京市市本级预算实施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中央及区县部门预算项目的投诉由中央及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工程类项目由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负责。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的内容不能超出质疑内容的范围。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书。
    1.投诉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投诉书格式可参照附件):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2.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投诉人应当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二)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三、投诉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受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接收市级政府采购投诉。供应商提起政府采购投诉请直接递交至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服务大厅“政府采购”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电话:88549035

    特此说明。
 
    附件:投诉书格式范本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投诉书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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