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3年度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7-05 09:56: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2〕1284号


  
  市属各单位: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3年度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中标商及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有关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详细信息,请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系统—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及空调设备综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查询系统”),网址是:http://www.bgpc.gov.cn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办公及空调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应实行协议采购。
  
  具体的采购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工作站、服务器服务器配套设备、不间断电源、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存储设备、碎纸机、硬盘保护卡、电视机、空调设备等。
  
  三、中标价格
  
  本期协议供货确定的中标产品价格为最高限价。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与供货服务商进行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中标产品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纳入价格监控范围。供货产品价格高于“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的,供应商必须及时调整相关产品价格。否则,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四、采购程序
  
  (一)预算编报
  
  采购单位编制协议采购预算时,进入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平台选择相关品目进行申报,预算批复后进入“综合查询系统”采购协议供货产品。
  
  (二)采购流程
  
  1.查询产品:采购单位直接登录“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采购产品后,与供货服务商确定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价格。
  
  2.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格式统一的协议供货合同,由供货服务商在“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形式的合同无效。
  
  3.供货与结算:采购单位直接与供货服务商结算。结算时,由供货服务商在“综合查询系统”中据实填写、打印“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结算明细单”并盖章确认,采购单位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办公及空调设备结算明细单” 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结算明细单以外任何形式的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都不能作为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4.验收: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负责验收,在收货时当场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向供货服务商索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服务商自行支付货款。
  
  五、相关政策规定
  
  (一)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本期协议供货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显示器、电视机和空调设备,均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单位不得采购其他产品。
  
  (二)执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品目,已优先获得中标资格,采购单位应优先选购。
  
  (三)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采购单位采购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单反数码照相机、专业数码摄像机、A3以上幅面打印机及便携打印机、每分钟25页(含)以上高速扫描仪等进口产品时,必须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 [2011]114号)要求进行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取得批准后方可购买进口产品。
  
  (四)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规定。采购单位采购的办公及空调设备应符合“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等资产管理规定。
  
  六、供应商违约责任
  
  中标商或供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及时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违约供应商予以通报,扣除中标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对于违约责任追究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中标商供货资格、终止政府采购协议,取消中标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配置或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约定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以及签订合同后拒绝履约的;
  
  (三)未在投标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未按承诺的优惠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五)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六)生产厂家举办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涉及中标产品而未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参加的;
  
  (七)因质量、服务、价格等原因被采购人投诉情况属实的;
  
  (八)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框架协议规定及投标承诺的其他情形的。
  
  七、监督检查
  
  (一)依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全面监督考核,对于中标商或供货服务商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供货服务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供货服务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组织专家对采购单位协议采购大宗商品进行验收抽查,防止出现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无故拖欠货款以及协议采购供货与实际供货不一致等情况的发生。
  
  八、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1—2012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供货中标商及其品牌名单的通知》废止。
  
  本期协议供货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各区县财政局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与中标商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财政局: 张立新   68416484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王为民、程亮   63056488
  
  附件: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2-2013年度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项目中标商及其中标品牌名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