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申落实供应商全市统一处罚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处理。按照《关于将各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供应商统一上曝光台的函》(深财购函[2009]8号),以及《关于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行政处罚决定统一公告的通知》(深财购函[2010]21号),违法违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期限等处罚意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
近期我们发现有违规供应商正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期限内,但仍在参与投标。现发文重申有关政策:
一、各区财政局对违规供应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原件抄送市财政委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并传真至83938675和83938753,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75265361@ qq.com和13644676@qq.com。
二、相关处罚决定应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包括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市政府采购中心据此暂停处罚期内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权限。
三、供应商受到市财政部门或区(新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期限等处罚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中统一适用。
请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仍在处罚期限内的处罚决定重新整理,于2012年6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委,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对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时抄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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