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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变更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明确提供投标原件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7-24 10:49:00 来源: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各相关供应商: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方便供应商参与由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决定自2012年8月起,改变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形式。投标保证金采取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年度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交纳。具体缴纳形式为:
  
  A. 采用电汇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主动自行汇入指定账户且以汇款到账时间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
  
  B. 采用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形式交纳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
  
  C. 已取得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的可免交;特殊项目投标保证金除须提供“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书”外,还须缴纳差额部分投标保证金。
  
  另外,我中心决定自2012年8月起,招标采购文件中不要求提供原件的,投标人不需提供原件;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须提供原件的,投标人仍须提供原件。
  
  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及提供原件要求以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为准,特此通知。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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