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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审查工作》修改意见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2-07-25 09:01:0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处在总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加强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广泛征集所辖区域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2年8月20日前反馈。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馈意见。
  
  联系人:张旭东    电话:0571-87057615
  
  2012年7月17日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加强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规范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额外费用、保证金等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前提,增加供应商负担。
  
  二、采购文件原则上不得将设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但可以在评分因素中设置适当分值。电梯、中央空调等对售后服务有较高较紧急要求的项目,确需本地化服务保障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后若干个工作日内建立本地服务机构,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由排名次之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替补。
  
  三、采购文件不得将超出项目履约所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软件设计开发等对供应商技术、经验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与项目需求相当的资质、项目经验等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以明显超过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变相排斥中小企业。
  
  四、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供应商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允许其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五、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没有包括采购内容为由排除供应商参加项目竞争的资格,但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或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六、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参加政府采购的,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凭证,并由负责人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全体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七、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须提供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明确规定。未经认证或许可的供应商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到期后,采购组织机构不得再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为由排除其参加项目竞争的资格。
  
  九、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商务、技术评审或资格性审查时,不得将属于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经验等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
  
  十、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但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询价采购项目除外。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取技术分最高者;均相同时,由评审小组集体决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关键核心部分品牌、型号均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50%,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只要有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同一品牌产品报价占总报价50%以上,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就可按一家供应商认定。
  
  十一、同一品牌或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按照报价最低原则认定一家有效供应商以后,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但如果采购文件已经事先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意见,同时采购文件的发售(获取)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均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有效供应商只有一家的,也可以直接推荐有效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十二、采购组织机构在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后审过程中,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存在投资关系或行政隶属、业务指导关系的(采购单位与该行业的供应商普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的除外),如果项目评审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或者采购文件已经事先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并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意见,同时采购文件的发售(获取)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均符合规定的,可以按顺序推荐、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推荐、确认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
  
  与采购单位存在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的供应商参加项目竞争,采购人的代表应当回避,不得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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