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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2-2013年度内部汽车维修厂集中报备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9-11 10:07:00 来源:国采中心

    
  国机采字〔2012〕23号


  
  各中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根据《关于2011-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3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开展2012-2013年度中央单位内部汽车维修厂的集中报备工作,要求如下:
  
  一、报备范围
  
  各中央单位设有的内部汽车维修厂或专门维修机构,且未通过2011年10月份集中报备的,均需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见附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采中心备案。
  
  二、报备及履约要求
  
  9月28日前,请各中央单位将内部维修厂有关材料原件递送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经备案的内部维修厂,可维修本单位的车辆。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应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的维修数据,否则将影响后续报备资格。
  
  三、递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递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门东侧采购中心业务接待室。
  
  联系电话:83083702、83083703、83084973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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