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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0-15 08:58:00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财购〔2012〕177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目录》的重要意义
  
  本次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重点在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管理业务基础分类体系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四个方面工作的衔接,这对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科学管理、指导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新修订《目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次目录调整工作,做好宣传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新《目录》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新修订的《目录》是细化预算科目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本依据,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编制、资金支付、资产管理等有机融合,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维护、维修及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支出,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实施新《目录》的前期准备工作,我省201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填报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均要按新修订的《目录》分类进行规范。
  
  三、按照新《目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从2014年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将直接根据新修订的《目录》有关分类制定。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货物、工程及服务等政府采购交易业务的内容,均按新修订的《目录》分类实现标准化管理。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新修订的《目录》时,可结合预算编制、采购执行、资产管理等工作实际增加、扩展相关品目,但要将有关意见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便于省财政厅及时报告财政部,在以后《目录》修订时统一考虑。
  
  四、按照新《目录》要求,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和有关共享数据库的基础,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已建成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要按照新修订的《目录》分类重新进行调整更新,正在建设或未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的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目录》分类为基础进行建设,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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