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许昌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
许财购[2012]9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许昌市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该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把2013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做深、做细、做透,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细化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必须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各单位在编报本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当年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许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编报。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申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市本级追加预算、上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应相应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对应编未编、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将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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