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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10 11:17:00 来源:枣庄市财政局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依据《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财采[2012]8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枣庄市财政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经市财政局考察、考核、审查、确认、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本市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对非枣庄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在本市依法设立一个直属分支机构(通过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2、具有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认定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以及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确认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3、有五人以上专门从事本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获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格证书人员不低于80%),其中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的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要分别达到40%和20%以上,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4、在枣庄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
  
  6、政府采购代理总公司所设分支机构,应获得总公司允许其在枣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书面授权证明及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
  
  7、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8、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办理时限:2012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分支机构);
  
  3、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营场所、主要办公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服务承诺及经营理念简介;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并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政府采购代理总公司对分支机构授权执业证明、明确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2年1-11月份的经营业绩,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等资料(附明细表,每一项目同时具备两项证明)。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如实提报上述资料(有关附表见“枣庄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并将能装订的材料按标书制作标准依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瞒混过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审查通过后,由枣庄市财政局进行公布。
  
  联 系 人:刘  芬、庄  严;联系电话:0632-3156076;电子邮箱:714863630@qq.com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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