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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18 08:32:00 来源:财政部

  财库〔2013〕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
  
  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做好201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和《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明确部门内部各单位的编报要求,确保各单位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二、各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部门预算,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分别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报表(附件1)。报表编制应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设置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选用新的品目,新旧品目的衔接可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附件2)。
  
  三、各中央单位应当按季度编制报表,经中央部门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报表于每季度开始前报送,相关追加、追减等调整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
  
  四、各中央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不同品目配置参考编制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附件3)。按月编报下月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采购计划,经中央部门汇总后于当月10前报送至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按季度编制的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财政部。新增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财政部将另行规定。
  
  五、各中央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发票等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阅读《2013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说明》(附件4),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和编报口径,保证相关数据填报的准确性。
  
  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中央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统一使用网络版,其他中央单位可选择使用网络版或者单机版。使用网络版的单位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过网站首页链接到系统,使用单机版的单位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程序进行系统安装。
  
  七、各中央单位在编报时如遇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
  
  010-68552272;010-68552921;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 [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附件:1.2013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录入表及生成表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
  
  3.2013年中央单位批量采购计划录入表和生成表
  
  4.2013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说明(附件下载


  
  财政部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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