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
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以下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四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数码印刷类;四、信封类。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在本期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选择执行(具体采购程序见本文件第三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
本期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服务有效期内,定点印刷企业将按本通知公布的《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附件2)要求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本期定点印刷更新前各单位与上期定点印刷企业签订的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但需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报国采中心备案。
在新一期定点印刷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与定点印刷企业签订的合同截止时间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执行截止时间,即2013年12月31日。
三、确认单位身份
定点印刷企业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我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印刷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我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我中心网站(www.zycg.cn)申报入库,由监管处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申报流程:网站上端中部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监管处审核——取得用户资格——执行定点印刷。监管处入库审核咨询电话:83084975 83084966)
四、定点印刷采购方式及程序
定点印刷项目按照印刷品类别和金额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各单位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以下称“印刷金额”)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印刷金额2万元-20万元的(含20万元),采购单位可直接在定点印刷企业中选择。
3、印刷金额20万元-120万元的(含120万元),采购单位须在定点印刷企业中选取3家以上(含3家)进行密封报价(其中至少1家企业须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在定点企业中随机产生,书刊类20万-50万元(含50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2-A包中随机产生1家规模较小企业)。除随机产生的定点企业,其他定点企业的选取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印刷企业,否则须在《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中详细说明理由。
采购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定点印刷采购情况表》(附件3)、各定点印刷企业的正式报价单、最终签订的印刷合同等报国采中心备案,作为审核验收单的依据。
4、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总额超过120万(包括但不限于期刊、汇编等分批次执行的印刷项目,以年度总采购金额为准),各单位须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承印企业。
5、信封印刷各单位可在信封类入围印刷企业中直接选定承印企业,依据信封类数量价格梯度表执行。其他种类民用信封可比较质量、价格后择优选定;机要专用信封和其他特种信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20万元以上项目双方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
五、验收和结算
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报销时将承印企业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六、电子验收单
定点印刷采用电子验收单作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凭据,公开招标印刷项目以中标通知书为凭据。各单位确定承印企业后,由承印企业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电子验收单。国采中心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后,承印企业即可下载打印。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承印企业应在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承印企业留存。
各单位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对本单位电子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在页面右上方的“核对验收单”信息栏中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即可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七、内部定点印刷厂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如有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室)的,可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申请内部定点印刷厂资格,程序和要求如下:
1、相应印刷厂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注册为入库供应商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定点采购”栏目右方“内部定点印刷厂申报系统”,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定点印刷厂申请表》,并提交。
2、提交后打印该页,由印刷厂上级单位(应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否则无效)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采购业务二处(传真电话:83084973)备案。
3、国采中心确定的内部定点印刷厂相关汇总信息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印刷定点采购”栏公开,各单位可自行查询。
4、内部定点印刷厂只允许从事本单位内部的印刷业务。国采中心将为内部定点印刷厂开通专项电子验收单操作平台,各印厂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即可操作。本期定点印刷开始后,各印厂执行的本单位的印刷项目须在该平台填写提交内部定点印刷厂电子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和内部印刷厂的付款、入账和审计凭据。
八、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印刷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国采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的要求对定点印刷企业进行日常考核和抽检。各单位在印刷采购过程中,也应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印刷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可填写《定点印刷采购意见反馈单》(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进行投诉。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企业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因收付款引起的法律问题,由违规方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印刷品的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二处反映。
定点印刷的有关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中“印刷定点采购”栏目查询。有关信息的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国采中心二处联络方式:
电话 (监督服务): 010-83086025
传真:010-8308497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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