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3〕5号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财政部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定2年。我省已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在2011年12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并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发展战略合作协议。3家担保机构被确定为我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后,将共同向参与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供应商推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业务。
同时,我省还推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作为信用担保试点的配套改革措施,并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等13家试点银行签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试点有关精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财政直接支付采购资金的备案流程
(一)中标供应商从各试点银行处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进行融资申请,取得试点银行授信后,由融资银行向省财政厅提交以下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备案资料:
1.《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备案表》,备案表中应明确列示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编号、政府采购合同编号、融资金额、融资银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政府采购合同3份。
(二)经过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融资项目,由专业担保机构向省财政厅提交(一)中列示的三项融资备案资料。
(三)省财政厅采购与资产管理处或相关支付处室在收到以上备案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备案确认工作:
1. 负责核实需要融资的采购合同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对中标项目的中标 (成交)通知书进行审核,对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金额、融资金额、融资还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确认。
3.对1、2两项信息内容确认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上注明“合同真实有效,同意备案”并加盖公章,对专业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融资备案回执》。
3.对1、2两项信息内容确认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上注明“合同真实有效,同意备案”并加盖公章。同时在专业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的《融资备案回执》上加盖公章。
4.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时,确保已经确认的融资项目资金支付到指定的融资收款账户上。
二、由行政事业单位授权支付采购资金的备案流程
(一)中标供应商从各试点银行处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进行融资申请,取得试点银行授信后,由融资银行向被授权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以下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备案资料:
1.《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备案表》,备案表中应明确列示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编号、政府采购合同编号、融资金额、拟融资银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政府采购合同3份。
(二)经过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融资项目,由专业担保机构向被授权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一)中列示的三项融资备案资料。
(三)被授权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以上备案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备案确认工作:
1. 负责核实需要融资的采购合同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对中标项目的中标 (成交)通知书进行审核,对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金额、融资金额、融资还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确认。
3.对1、2两项信息内容确认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上注明“合同真实有效,同意备案”并加盖公章。同时在专业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的《融资备案回执》上加盖公章。
4.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时,确保已经确认的融资项目资金支付到指定的融资收款账户上。
省财政厅负责支付的相关处室和被授权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试点改革的意义,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陕西经济增长的高度,积极配合试点担保机构和银行做好中标企业采购合同及指定融资收款账户的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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