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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3-01-31 16:22:0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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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 2011-2012年度全省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浙财采监〔2010〕55号)。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代理资格2年以上的本省代理机构(不含宁波,下同)、在本省从业2年以上的外埠代理机构,以及上述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考核。

  因资格到期或者单位名称变更重新申请资格的代理机构,如资格中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合计从业时间超过2年的,应参加本次考核。

  取得资格时间不足2年的代理机构,如自愿申请并经注册所在地或主要业务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参加本次考核。申请参加本次考核的,下次考核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2011年考核认定的四星级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免考,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

  三、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内容为代理机构的机构队伍、制度执行、业务操作、采购绩效、社会评价等五项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2011-2012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1)。

  对于各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取上述五项中的制度执行、业务操作、社会评价三项进行考核。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总机构不授予星级;两家及以上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总机构也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分工

  各市、县(市)财政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开展业务的乙级代理机构以及各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具体由各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统一部署,并汇总上报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负责甲级代理机构考核(其中杭外甲级代理机构委托当地考核后报省财政厅确认)、对各地上报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授予星级称号。

  五、考核方式及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和组织开展对各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考核组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参加。

  考核组在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项目清单(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合同签订时间顺序排列,格式见附件2)中随机抽取20个项目进行核查、评分,总项目不足20个的全部抽取。考核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抽查项目和扩大范围。

  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其中四星级及以上的,省财政厅应当指派考核组进行现场复查;三星级的,组织书面复查;其他考核结果,可以视情决定是否复查。复查可重新抽取项目进行评分。

  六、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3年1月-2月)

  省财政厅制发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考核要求进行工作部署。

  各级财政部门发布考核公告,对纳入本次考核的代理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二)考核准备阶段(2013年3月)

  各代理机构按照考核方案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在3月底之前向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清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支情况表》(见附件3),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及时参加所在地的考核。

  (三)考核实施阶段(2013年4月至5月中旬)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代理机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考核任务较重的,也可以采取现场考核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场地、设施、档案等应当进行现场考核。“社会评价”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发送并征集《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评价表》(附件4),也可以由代理机构自行征集,但具体项目必须由财政部门确定,不得由代理机构自行选定。

  各市财政局应将本市所有参加考核的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及《201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5)书面和电子稿各1份于2013年5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电子版Excel表格请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

  各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最迟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并将考核评分表反馈给负责总机构考核的财政部门。

  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直接发出整改通知书(范本见附件6),并督促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涉及代理机构资格的问题,应逐级报至授予资格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四)考核复核阶段(2013年6月)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抽查复核工作。

  (五)整改总结阶段(2013年7月至8月)

  各市财政局于7月底前上报各地考核工作及监督落实整改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稿各1份)。

  省财政厅于8月底前进行考核工作总结,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财政局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各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解释或补充。

  附件:1.2011-2012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

  2.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支情况表

  4.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评价表

  5.2011-2012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

  6.整改通知书范本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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