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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3-12 15:50: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府购〔2013〕7号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已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质条件中设置了“近三年内(即从   年   月至本项目公告之日)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的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要求,现修改为“近三年内(即至少从   年   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的公告日之后。”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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