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10 09:21: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函[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便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3年工作计划,决定建立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现就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建设校车信息管理子系统,专门管理校车信息、校车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信息。目前,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开发之中,计划于2013年内部署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省级数据中心。该系统的结构是2级数据中心(中央级和省级)、5级应用系统(中央、省、市、县、学校),市、县、学校均直接登录到省级系统。 二、校车信息采集和录入的责任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信息。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变化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 目前,各地已陆续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制度。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所附信息采集表及指标解释的要求立即采集已许可的校车、已审批的校车驾驶人、已确定的随车照管人员和相关校车运营企业(包括开行校车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和专门设立的校车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四个EXCEL文件中。之后许可的校车、审批的校车驾驶人、确定的随车照管人员和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信息应及时录入文件。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后,文件中的信息将直接导入系统数据库。 三、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每月将校车标牌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和校车驾驶人审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每月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信息等通报同级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用户账号,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实现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反映和咨询。 联系人及方式: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高君 010-66097791,010-66097809(传真)xiaoguanchu@moe.edu.cn 公安部交管局:李哲010-66262069,010-66263333(传真) zhixuchu@sina.com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010-65292740(传真),chaixj@mot.gov.cn 附件: 1.校车信息采集表、校车驾驶人信息采集表、随车照管人员信息采集表、校车运营企业信息采集表.doc 2.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doc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