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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直机关2013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中直机关 发布于:2013-05-17 09:11:00 来源:中直机关采购中心

  关于中直机关2013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
  
  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13年4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中直机关2013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其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防火墙)、复印机、文印设备(速印机、数码印刷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复印纸、显示器等,应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在中标产品范围内,到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处进行选择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的协议条款,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采购中心将在2013年10月31日前,对计算机、显示器和打印机再组织一次公开招标,在协议供货交易系统中对计算机、显示器和打印机产品进行替换,并不再另行通知。
  
  三、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实施采购时,可自行与供货商联系采购,并应向供货商提供本单位为中直机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售后服务条款、最高限价和协议供货商联系方式详见所附光盘,或按采购单位确定的方式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直频道协议供货系统查询。
  
  (一)洽商价格
  
  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产品的最高限价,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基于此价格,在公告的供货商范围内进行有效比价和充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配套服务、有关配件的费用及相关税费。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知悉相关条款,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如对服务、配件等有特殊需求,可在供应商提供的范围内,以配件的形式添加购买。
  
  (二)网上竞价
  
  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项目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进行网上竞价的单位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网上竞价委托函(详见附件一),经采购中心核实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各竞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限(至少3个工作日)内报价后,采购中心按同等质量服务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竞价结果书面反馈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按照该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批量集中采购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1〕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应当根据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编制批量采购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将下一个月的批量采购计划逐级上报至财政部,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采购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四)签订合同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编制《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一式二联,分别由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含网上竞价)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由供货商通过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生成、打印,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或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协议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无效。
  
  (五)验收付款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产品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认真清点,参加现场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付款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超出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型号、供货商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实施采购。
  
  四、采购要求
  
  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
  
  (一)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复印机、传真机、数字投影机)和强制采购(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协议供货的节能清单内产品,均以“”作标注。
  
  (二)各单位应尽量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复印机等产品,均以“”作标注。
  
  (三)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无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四)各单位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五、后续管理
  
  采购中心将指定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调查和监督。如发现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同期该产品市场畅销价格超过10%以上,相关产品将被限制交易或暂停交易。被暂停交易的产品,采购人将不能采购,如需采购被限制交易的产品,须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网上竞价。
  
  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北京地区正常销售价格时,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核实,采购中心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相应中标供应商或其供货商进行处罚。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对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和中标产品促销、更新等情况,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告,各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采购中心不再行文通知。
  
  六、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或遇有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1)拒不按承诺的优惠价格签订合同的;
  
  (2)收到用户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3)供货商自行更换中标产品零部件的;
  
  (4)未能提供承诺的配套服务的。
  
  采购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68552920、68552272;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82273286、82273285
  
  附件:
  
  一、 网上竞价委托函
  
  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样本)
  
  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样本)
  
  四、光盘1张:
  
  1、中标产品一览表及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或联系人)和协议供货商汇总表
  
  2、网上竞价委托函(格式)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样本)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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