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2013-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国采中心 发布于:2013-08-09 10:06:00 来源:国采中心

  国机采〔201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3-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车辆,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各单位可根据维修需求自行选择一家或若干家维修厂实施维修。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国采中心同意备案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厂或专门维修机构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采中心备案。经备案的,可维修本单位的车辆。2012年10月以前曾备案的内部维修厂,需按有关要求于10月1日之前重新备案(具体规定另行通知)。经备案的内部维修厂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的维修金额数据。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以下简称央采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确认单位身份。定点维修企业对采购人中央单位身份信息的核定以我中心建立的采购人信息库为准。定点维修企业首先在采购人库中查询办卡人信息,如库中有采购人信息,证明该单位是经我中心审核的中央单位;如库中没有相关信息,采购人应及时到我中心网站(www.zycg.cn)申报入库,由监管处审核是否符合入库要求。
  
  申报流程如下:网站上端中部点击:免费注册→选择“采购人注册”→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等待国采中心监管处审核→取得用户资格→执行定点维修。监管处入库审核咨询电话:83084960。
  
  (三)确认维修项目。维修厂在维修前会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如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出入较大时,维修厂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合格证明并在央采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4,以下称验收单),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定点维修厂可下载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送修单位应将电子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无电子验收单的,要求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央采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央采网首页,找到“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维修金额等信息,单击“查询”即能核对该验收单内容真伪。
  
  四、定点维修价格
  
  (一)央采网上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备案维修价格为招标采购核算基准价,各维修厂维修工时费、零配件价格的优惠率(加价率)、定点维修价格将在央采网上公开,各单位可根据拟修车型自行比较、选择。
  
  (二)维修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厂(一至七包)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将随整车厂家下调而下浮调整,并将调整价格报国采中心审核。
  
  在维修厂资质、维修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定点维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各单位有权选择定点外的维修厂,但须将自行承担维修服务质量及责任的承诺(加盖本单位公章)、相关维修厂(定点维修厂及定点外维修厂)的报价材料及维修清单报国采中心备案确认后,方可实施定点外维修。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附件5)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及网上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可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
  
  此外,为了拓宽采购人信息反馈渠道,便于采购人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定点维修厂履约情况,采购中心将结合“末位公示”与“末位淘汰”实施细则,不定期开通采购人网上调查问卷。并适时推出“定点维修采购人评价系统”,方便采购人及时便捷地反馈维修服务评价信息。
  
  若定点维修厂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填写定点维修投诉表(附件6),传真至国采中心:83084974/73: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国采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暂停、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维修厂详细信息,我们在央采网上公布了定点维修厂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主修车型、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供查询,如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该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定点维修工作,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在京各级预算单位并监督其工作开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
  
  服务电话:83083574、83083584、83083549
  
  监督电话:83085032、83084973
  
  传    真:83084973
  
  由于定点维修厂维修车型和维修项目数量过多,维修车型及价格表不再另行印发,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维修专栏公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8月5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