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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与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14 13:13:00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采购流程与行为,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甘财采〔2009〕1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8月份开始,对全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与监督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考核对象
  
  2012年及之前由财政部或我厅认定的27家社会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与考核内容
  
  (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合规性检查。包括内控制度建设、业务操作、采购绩效、廉洁自律4个方面。
  
  (二)执业资格符合性审查。包括场地设施、专职人员、登记事项变更3个方面。
  
  三、检查与考核依据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印发的18、19、20、61号令及其他政府采购制度;《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等制度、操作规程。
  
  (二)考核依据。《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及代理机构监督考核评分表有关规定(附件3)。
  
  四、检查与考核步骤
  
  这次检查与考核工作采取自查、核查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从2013年8月份开始,到2013年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单位自查;检查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考核评分、汇总评分、通报结果;整改落实三个阶段。检查组由我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检查局、驻厅监察室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8月份)。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监督考核评分表逐项逐条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分,自查和评分结束后,于8月底将自查报告及附件2和附件3报送我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自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执业资格符合性方面是否完全满足财政部令第61号第14和15条的规定要求;二是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是否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处理等。
  
  检查组从代理机构2011-2012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选取5个项目作为检查项目,并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将被抽检项目的计划审批单;委托代理协议;招标及变更公告;招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开标和评标记录;专家评审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评分表、评标结果,采购方式变更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保证金收取及退付证明;代理费收入单据;合同备案;质疑答复等文件、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整理备齐并报检查组。
  
  (二)书面审查(9月份)。检查组根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项目文件、数据及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合规性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确定现场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和内容。
  
  (三)现场检查(10月份)。检查组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及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文件及资料对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专职人员等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实施检查;对代理业务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核实。
  
  (四)通报结果(11月上旬)。检查组根据书面审查及现场检查情况,对照监督考核评分表,对各代理机构进行逐项打分并汇总评分,确定考核级次。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整改提高(11月中下旬)。被检查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以及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果要在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我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按照我厅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整改。
  
  五、检查与考核结果评价
  
  这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单项指标否决相结合评价法,综合得分低于60分或者单项指标否决者为考核不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70-79分为良好,80分及以上为优秀。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由我厅下发整改通知书,视整改的难度,限3-6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停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整改期满,整改通过者,恢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整改仍不合格者,甲级代理机构由我厅将结果函报财政部国库司,乙级代理机构由我厅依法取缔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考核优秀的代理机构,由我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站通报表扬。
  
  六、检查与考核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社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工作的主动性,将检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认真做好自查和有关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材料的整理工作。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检查,注重沟通。检查组在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要注重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的意见,做好检查分歧问题的沟通协商和考核评分表的确认工作。
  
  (三)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自查和及时、准确提供检查所需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检查工作。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要追究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原则进行检查,不得借专项检查工作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专项检查和监督考核代理机构名单
  
  2.2011-2012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统计表
  
  3.代理机构监督考核评分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xls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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