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3-09-30 09:03:00 来源:财政部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