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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重申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费用收取的通知

作者:山东 发布于:2013-11-28 11:37: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重申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费用收取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做到依法合规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现就社会代理机构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费用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64号)规定执行。
  
  二、对被认定为乱收费问题予以查处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省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代理机构考核。
  
  三、以上要求仅适用于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3年11月1日

  
  附:鲁价费发〔2003〕64号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定办法》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3〕6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文件工本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50页(含50页)以内的,每份不超过150元,每增加50页(含50页)加收150元,不足50页的按50页计,但每份最高不得超过700元。招标文件要清晰整洁规范,保证质量。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过去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标书工本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计价格〔2002〕1980号(略)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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