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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

作者:深圳 发布于:2013-12-02 11:34:00 来源:深圳财政委员会
  深财购〔2013〕27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营造公开公平、诚信守法的竞争环境,现就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环节诚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违规事实成立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恶意投诉的;
  
  (八)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履约检查不及格或评价为差的;
  
  (十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但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或情节轻微未给予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一)评审扣分。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评分项中应设置诚信分,分值占比不低于5%。出现上述情形的供应商,诚信分均为0分。
  
  (二)价格上浮。采取价格评比(如最低价法或“N+2”法)的项目,出现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少于10%。
  
  (三)门槛管理。对不进行综合评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预选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应增设一条“在诚信管理中受过主管部门通报处理且仍在实施期限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重点监管。出现上述情形的供应商中标的所有项目(包括采取定性评审法、自定法、抽签法的项目,以及自行采购项目等)将列入重点监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情况报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项目的合同签订、备案、执行、验收、支付等全过程进行重点监管。
  
  (五)不予续期。采购单位申请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延长,或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的,均不允许与出现上述情形的供应商进行续期。
  
  三、上述措施的实施期限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各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出现本通知第一点所述情形的供应商名单及相关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站(网址:http://www.zfcg.sz.gov.cn)及时进行公示,相关处理规定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统一适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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