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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国库司 发布于:2013-12-03 09:15:00 来源:财政部

  财库便函〔2013〕329号

  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库[2013]190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每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申报机构必须在当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核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财政部于当月第六个工作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排号通知,并按排号通知规定的时间接受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在接收当月全部申报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集中审核代理机构申报材料。
  
  二、申报要求
  
  (一)各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并按照排号通知中规定的时间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附件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和装订材料。
  
  (三)根据延续资格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提出申请的规定,有关代理机构应充分考虑申报审批所需要的时间,及时申报延续资格。
  
  三、注意事项
  
  (一)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装订规范的代理机构,申报当日能补正的,可于申报当日下午16:00至17:00递交补充材料,申报当日不能补正的,则须按规定时间统一递交材料,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申报之前6个月的专职人员社保缴纳明细表和社保银行缴款单据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绩、招标代理业绩只能填报一项,不能在同一表内混填两项业绩;延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只能填报政府采购业绩。
  
  (四)财政部将对各机构申报的机构名称、专职人员名单、注册资金、业绩总额、固定营业场所等要件内容及拟授予资格的内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财政部将暂缓公告并进一步核实。
  
  (五)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代理机构,财政部将电话通知领取《财政部关于不授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告知书》,逾期30日仍未领取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送达。
  
  附件:1.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查看
  
  2.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规范。 下载


  
  财政部国库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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