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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北京 发布于:2014-02-18 11:12: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4〕19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4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法律服务费用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121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13家,公证机构8家(见附件1)。
  
  律师事务所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公证机构收费按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与服务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法律定点服务采购流程
  
  1.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www.bgpc.gov.cn),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法律服务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的单位概况、联系方式、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选定服务商并与其议定具体价格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商按合同约定条款向预算单位提供服务。
  
  2.服务合同结束后,预算单位与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办理结算。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定点(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法律服务费用报销凭证。
  
  三、2013年底前预算单位与非定点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已签订合同的执行及备案方法
  
  市级预算单位2013年12月31日前已与非定点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签订2014年服务合同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非定点备案表》(见附件2),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执行本期定点服务招标结果。
  
  四、资源共享
  
  各区县可共享本次招标结果。对于市级垂直管理单位办公地点位于远郊区县的,可共享所在区县法律定点服务招标结果。共享远郊区县定点招标结果的,须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复核并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考核和日常监管。
  
  五、监督检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366号),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对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考核。对问题严重的法律服务商,将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或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同时建立退出递补机制,从中标备选服务商中按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递补。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做好法律定点服务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李嵩、韩进    63050778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张立新   88549363
  
  附件: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度法律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信息表
  
  2.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非定点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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