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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作者:林业 发布于:2014-06-30 10:37:00 来源:林业局
  林规发〔2014〕9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4〕7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编制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实现有效监督,努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财政经济形势,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用好财政增量,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滚动规划管理,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肃财政纪律,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透明度。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
  
  (一)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继续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比上年只减不增。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严格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完善预算分配机制,提高预算安排的规范性。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完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范围,优化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保障结构。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定额标准的运用,发挥定额标准对项目预算安排的支撑作用。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推进中期规划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滚动规划管理改革,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加大项目精简、整合力度,控制和减少项目数量,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中期绩效评估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支出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据实安排重点支出,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四)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厘清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明确收支范围,加强统筹协调,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对相关支出,首先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如有不足且必须安排,再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加强中央部门除当年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其他资金的管理。规范部门预算口径和报送格式,从2015年起,将部门预算划分为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和部门财务收支预算两个层次。
  
  (五)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大力培育绩效管理文化,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继续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强化绩效目标编制管理,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和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加大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力度,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规范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加强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配合做好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机制。
  
  (七)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新增资产数量和经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依法合规、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八)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提高部门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细化公开内容,将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继续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二、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确保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规定标注部门预算数据及相关文件密级。我局将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的有关要求,对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工作进行考评。
  
  (三)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
  
  1.行政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2.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3.社会团体: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4.企业: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四)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和口径,如实编报“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
  
  1.2015年中央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4年相关预算规模。2015年中央部门安排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决算数和2014年预计执行数。
  
  2.2015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编报的单位范围,包括编报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中央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3.“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具体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3)公务用车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包括一、二、三、四类会议,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
  
  (五)按照《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要按照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编报基本支出预算,认真填报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数据。2015年预算中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情况较上年发生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015年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要严格控制。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项目支出要全部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规范重点项目执行管理,原则上当年财政拨款预算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将全部选为重点项目,教育、社保、住房等民生支出中未达到1亿元的大额项目也应选为重点项目。
  
  (七)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在申报2015年预算时,要将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扩大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范围,2015年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资金规模要力争达到本部门项目支出规模的40%,纳入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项目资金规模要力争达到本部门公共财政支出规模的8%。鼓励各单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领域和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并自行选择部分领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试点,以及选择部分下属单位开展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进一步完善评价结果反馈机制,督促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八)加大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经财政部批复确认的截至2013年底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除已安排使用部分外,其余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2015年预算支出。对2014年结转资金要充分预计,在2015年“二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地反映。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要视情况适当减少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长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要适当压缩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建立结转和结余资金清理机制,对结转和结余资金常年居高不下、统筹使用不力的单位,将研究把部分结转和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九)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4〕37号)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其他资金。
  
  (十)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预算金额。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要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他项目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效结果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时,没有提供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十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梳理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录入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管理,灵活、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强化预算执行监控,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衔接工作,真正实现购买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十二)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位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规定,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未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的单位,不得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申报执法执勤用车。对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家具等的配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置,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要严格论证,加强配置管理。
  
  (十三)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前开展项目论证、审核工作,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具体项目。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对管理政策明确的据实结算项目,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不得超范围使用。没有相关法规制度依据,不得将政府性基金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用于基本支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编制年初预算时,要如实编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未经批复不得动用。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事项外,不得调整。政府性基金超收收入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支出。
  
  (十四)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以综合财政监管推动基层预算单位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流程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三、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4年6月20日前,局计财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布置编报2015年部门预算初步方案的通知》(规预函〔2014〕59号)要求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进行统一审核和整合后,向各有关单位下达2015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2014年7月15日前,局计财司组织2015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完成全口径的2015年部门预算“一上”编制工作。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一上”(预算表及预算附表)以正式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局计财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电子数据,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报送电子数据。
  
  (三)2014年7月31日前,我局向财政部报送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
  
  (四)2014年10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2014年10月31日前,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后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六)2014年11月10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在“一上”预算基础上,调整、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一份(附电子数据)向局计财司报送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分配建议方案。同时,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2015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草案。
  
  (七)2014年11月18日前,局计财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后,向各单位下达2015年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局计财司组织2015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完成全口径的2015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上报工作。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二上”(预算表及预算附表)以正式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局计财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
  
  (八)2014年12月10日前,我局向财政部报送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
  
  (九)2015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2015年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十)201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请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在主页“资金管理”—“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财司预算处联系,电话:010-84238431、84238452。
  
  国家林业局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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