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昭通鲁甸“8.03”地震救灾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昭通鲁甸“8.03”地震救灾
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宣威、腾冲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4年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省委书记秦光荣第一时间赴灾区作出抗震救灾部署,省长李纪恒率省政府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奋起抗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民警及专业救援队伍紧急开展抢险救援。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省委副书记仇和等省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提出的要求,确保省委、省政府的抗震救灾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实施紧急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的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照紧急采购的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
二、一切紧急政府采购的手续从简。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涉及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要特事特办,来得及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来不及办理的,可事后补办,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人心安定。
三、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采购单位的紧急采购主动提供服务。
四、在紧急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紧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诚信经营的,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严厉追究供应商责任。
五、紧急政府采购的验收、公告、备案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
联系单位: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段云波 0871-63638509,13099980509
吴 红 0871-63620469,13888112928
电子邮箱:ynszfcg@163.com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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