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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作者:景德镇 发布于:2014-10-14 15:09:00 来源:景德镇政府采购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促进节能环保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贯彻执行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制度,是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推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经营环境,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严格的管理、监督措施,自觉执行制度要求,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功能作用,积极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把握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一)加强学习。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引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制度规定,是开展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文件,全市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渗透到每个具体采购活动当中。

    (二)扩大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财政信息网》等宣传媒体,向广大采购人、供应商认真做好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的产品自觉性,鼓励和推动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积极投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三)抓好落实。我市采购单位和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执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属强制采购名录的产品,必须执行强制采购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力度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审和计划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时,涉及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注明。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支出计划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预算。

    (二)采购单位和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中要载明对产品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产品或供应商的条件以及采购的评审标准;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信息公告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在其技术参数和商务参数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并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其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必须采购该类型节能产品,同类别的一般产品不得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原则采购节能产品。

    (四)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节能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下列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可上网查询: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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