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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理解体会(四)

作者:金戈 发布于:2005-04-17 17: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诉处理和决定

  投诉审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立法目的 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保护投诉双方的利益。

  含义理解 书面审查是原则,调查取证和当面质证是补充。

  书面审查具有非公开性和简便高效的特点,这也是内部救济不同于外部救济的一个主要特点。

  书面审查方式,可避免财政部门陷于具体的采购争议中去。

  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应重在对外部的调查取证。

  处理决定和侵权情形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含义理解  财政部门按第18条处理有前置条件:一是采购文件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二是给投诉人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

  没有包括因采购过程等的违法而造成损害的情形。

  操作建议 财政部门投诉裁决的事实依据,是通过对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的判断和认定,容易带有主观性,应慎重。

  财政部门应主要审查投诉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或“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证据或依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应放在其次。

  投诉处理决定是财政部门做出投诉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承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应避免人情裁决。

  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应做到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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