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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理解体会(三)

作者:金戈 发布于:2005-04-18 16: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诉条件和审查受理

  编者按 本部分的第十条对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做了规定,这是决定投诉是否被受理的依据;第11 、12、13条则涉及了投诉书的审查、处理,以及审查时间、受理生效时间、调查时间等。

  供应商投诉的条件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对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做了规定。这是决定投诉是否被受理的依据。

  含义(条件)理解 投诉人合格,是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且被投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应享有权利);已依法进行质疑,前置条件(程序)完成;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重点是第八条第二款);投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属于受理投诉的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即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后还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投诉的审查和受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执行注意 审查时间:在收到投诉书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处理,收到投诉书后,无论受理与否均应书面登记;受理生效时间: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受理生效;书面调查时间: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及第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其应在收到副本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处理:内容不符的,告知修改后重新投诉;非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并书面通知;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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