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青岛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发布《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4-12 15: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附带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一批)。
近日,青岛市发布了《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作为第一份先于全国性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地域性《清单》,一时间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青岛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发布《绿色采购
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近日,青岛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发布了《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这是青岛市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倡导政府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推动环保产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的又一重要措施。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青岛市出台《清单》,无疑暗合中央政府的政策要求。
环保产品采购第一市
“发布《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全国我们是第一家。”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长于全发自信的语气中带着些许兴奋。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和实施计划,虽然有些城市对此已有原则性规定,但均缺乏可操作性,绿色采购更多地停留在理论探讨和酝酿阶段。
青岛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王军评价青岛市《清单》的出台时说:“这是绿色采购制度建设的一次突破性进展。”据王军介绍,《清单》的出台经历了艰苦的过程,市环保局、财政局就环保产品的申请标准、后期管理中部门的协作等焦点问题上进行了无数次沟通、协商、调整。
由于无先例可循,一些技术性问题、标准难以形成可操作性的文件曾是制约《清单》出台的瓶颈。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遵照执行。按照国务院要求,青岛市加大了循环经济推进力度,并把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虽然过程很艰辛,但最终的成果令人欣慰,我们突破了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瓶颈。”王军说。政策落实需可操作性措施
此次《清单》出台,在绿色采购制度建设方面青岛市无疑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吸引了不少环保业内人士的目光,一些环保厂商对此给予了积极评价。
《清单》所列厂商之一的青岛瑞晶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匡克清表示:“通过政策推动,产品的知名度会得到提升,销售量的增长也将为企业发展、技术研发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
更多的厂商表现出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期待和自信。“我们相信一旦参与政府采购,将会比非环保产品拥有更多的优势。”青岛海芙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赵宗坤说。
但也有专家对《清单》的出台表示担忧:好的政策能不能发挥切实作用,取决于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关部门的执行力。从青岛市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操作性强的具体程序规定还比较少。专家呼吁:“政策要落到实处,还需尽快配备可操作性的措施,如对采购清单内产品怎样加分?加多少?都要有明确规定和标准。”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厂商的认同,赵宗坤说:“最好能出台一些更为细化的措施,把政策优势同企业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产品优势有机结合起来。”
担忧地域垄断
业内的另一个担忧正如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厂商所表示的那样:“这是否会造成环保市场的地域垄断呢?”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因为青岛市此次《清单》所列产品均为青岛本市生产,一些外省市厂家纷纷猜测:今后进入青岛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多了一重摸不着的非商业壁垒?对于这些忧虑,于全发明确表示:“我们承认所有国家、省级相关环保标准,对于经过相关认证的产品给予与清单内产品等同的对待。”
同时,于全发给出了青岛市建设绿色采购制度的进度表。于表示,青岛市将会陆续出台《清单》第二批、第三批,建立政府绿色采购信息网络、制定规章制度和程序、并针对其采购人员定期提供培训。
呼唤《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0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出台后,环保业内人士渴盼的《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没有相继出台,至今也仍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文件。
与节能产品相类似的是,环保产品由于采用环保工艺或使用环保材料,其成本较非环保产品要高,单纯通过市场调节,环保产品往往缺乏价格优势。在这样的情况下,政策支持尤为重要。赵宗坤说:“仅仅依靠企业去推广环保产品有很多困难,环保企业迫切需要政策支持。”
实施绿色采购,推动环保企业发展,将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续资本支持,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促进生态产业发展。而且在绿色采购的引导下,可提高社会环保意识,积极购买、使用环保产品,推动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许多国家还通过专门立法或政府令的形式鼓励或强制推行绿色采购,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及欧盟各国均已采取了相关措施。如美国,发布了相关的总统令及“环境优先性采购纲要”,加拿大采取了“政府绿色行动”,欧盟成立了“绿色采购网络组织”,丹麦、荷兰、德国、挪威等国家均制定了“政府绿色采购计划”。可见,政府绿色采购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关于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全国规范性文件。
短 评 : 推进绿色采购亟需部门协调机制
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但环保业内、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期盼的推进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国家政策性规范文件,千呼万唤却未能出台。
对于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的“保护环境”政策功能,出台推进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将是政策功能实现的制度基础。而目前全国性规范文件的缺失,无疑使政府采购促进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的发挥停滞不前。
而青岛市发布的《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一批),在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上表现出的极大开放性给了业内人士新的振奋。虽然此《清单》只是地域性的,只能在青岛市对推进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产生影响力。但可以认为是以另一种方式向政府采购表达了全国性环保产品规范文件亟需出台的呼唤。
出台促进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全国规范性文件是紧迫的。这更让我们开始反思,到底哪些因素在制约着推进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文件出台呢?推进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首先涉及到环保产品的范围问题。而确定哪些是环保产品、后期的推动、管理等,显然并非财政部门的单一职能范围,这就涉及到部门协调,资源共享,共同促进。而完成部门协作,完善制度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是基础要件。
从青岛的实践来看,青岛市财政局、环保局经过了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出台了《绿色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办法确立的制度基础,青岛市财政局、环保局、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高度协作,共同促进了《清单》的发布。纵观整个过程,突破制度瓶颈,打破部门职权分割,无疑是最为关键的。(本报记者 刘长林 )
青岛市最近发布的全国第一份《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成为环保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清单》发布的背后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部门协调机制。其中青岛市环保局发布的《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功不可没
突破制度瓶颈 力促绿色采购
——青岛市环保局发布《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推进生态型城市建设,提高环保产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是出台《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主要考虑的。”青岛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王军说。
建设生态型城市,发挥环保产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功能首先要求环保产业的发展。王军把它称作生态型城市建设的“水源”。王军认为,只有环保产业发展了,提供更多的环保产品,生态型城市建设才有根基。
在谈及《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时,王军描述了其和《办法》的关系。
“他们更像母子,《清单》中开列的所有产品,都是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考核确定的。”
目前,虽然环保产业发展迅猛,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受到基础薄弱、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不足、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技术开发能力弱、关键技术和设备国产化水平低等问题的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给予环保产品更多关照,不但能给企业渴望的产品市场和资本支持,而且可以发挥政府的示范效应,带动民众购买。”青岛市政府采购办处长于全发说。
自愿申请是原则
“《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一刀切’,所有的环保生产厂家都必须来申请。”王军说。《办法》规定,“单位自愿、行业自律、平等互惠、诚实守信、便民利民”是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原则,审批主体是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不过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钟世山说:“我们还是鼓励和欢迎企业申请,因为这种方式可以提高环保企业的知名度,推动更多环保企业发展。而且我们的评审工作都是免费的。”
两道“门槛”不可越
对于申请的基本要件,《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环保产品生产商、环保产品两道“门槛”。
《办法》要求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备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产品检验设施,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资源利用和“三废”处理科学合理。
突破制度瓶颈 力促绿色采购
青岛市环保局发布《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对申请产品则提出了符合绿色采购环保产品技术要求;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或质量免检要求;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知识产权权属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节约型环保产品;申请产品的生产经营连续一年以上等要求。
负责环保产品评审工作的钟世山说:“这些都是‘硬件’,在评审时要逐项考核,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都不能通过评审。”
两种态度:开放 宽容
《办法》规定:“已获得国家环保标志产品认证、绿色标志产品、国家质量免检的产品,经企业申请登记后,可直接作为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进入推广网络。”
“这条规定是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研究做出的,体现了对企业的两种态度:开放和宽容。”王军说。
按照王军的解释,凡是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认证的产品,都可以申请登记为环保产品,并进入青岛市环保产品推广网络,由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推广。可以说青岛市打破了省、市的地域行政限制,凡是环保产品青岛市都会给予承认和推广。“这就意味着青岛市的环保产品评审并没有丝毫地域商业壁垒的嫌疑,反而表现出了极强的开放精神,这将有力地推动环保产品的推广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一位资深的环保业内专家这样评价。
“这也是出于与国家相关环保认证标准衔接的因素考虑的。”王军解释。
《清单》不是终身制
青岛市对通过环保产品评审进入环保产品推广网络的产品实施动态管理。
“让企业知道,通过评审并不是一劳永逸,要不断地改进产品,做好产品售后服务。”王军说。
《办法》规定:“获得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保产业协会吊销《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并在网络公布。经现场抽验,产品达不到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环保技术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获证产品达不到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环保产品技术要求,经投诉调查属实的;转让、涂改、滥用产品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擅自扩大证书的使用范围,其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或规格等与证书不一致的;获证产品因产品质量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被吊销《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的单位,两年内该单位产品不能再次申请《绿色采购环保产品证书》。“在花大力气推广环保产品的同时,我们期望环保产品的生产商都要诚信,共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作为发证部门负责人,环保产业协会的钟世山说。(本报记者 刘长林 )
协会:上联政府 下对企业
——访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钟世山
《青岛市绿色采购环保产品申请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表明,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绿色产品的评审和与政府采购部门协作组织推广中将发挥主体作用。本报记者就“协会”将如何发挥这一主体作用,政府采购在环保产品的推广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走访了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钟世山。
《政府采购信息报》:《办法》规定,“协会”将依据“国家环保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进行评审,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钟世山:这些标准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有环保产品认证标准、环保标志产品认证标准、环境友好型产品认证标准。所有的申请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对于相关国家标准没有涵盖的,如果产品符合了国际环保标准,我们也认可。其次是市场标准。即相关国家标准没有涵盖的环保产品,如果它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且经过评审专家的技术评审,我们也承认它是环保产品。
《政府采购信息报》:按照《办法》,对企业的认证申请会进行分类评审,请问这个类别具体怎样划分?
钟世山:我们参照了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目录》,但更多地考虑了与地方工作实际的结合,确立了四个大类:新能源技术产品、节能技术产品、民用建筑类、综合利用类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协会”会设立行业专家库,负责评审。请您介绍一下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如何与政府采购部门或其他部门协作?
钟世山:我们主要邀请社会专家,大部分是环保产业工作第一线离退休人员,有很高的绿色产品科技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出于工作需要,也有一小部分是在职行政人员。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以后会将学有专长、思想活跃的年轻专家及时充实进来,保证专家库的质量。
下一步“协会”将和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邀请政府采购的专家参与环保产品的评审,通过智力资源的共享,保障认证质量。同时政府采购专家通过参与,对环保产品的产品技术、性能、质量都有完整了解,可以在以后的政府采购中科学对待环保产品,推动环保产品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怎样看待政府采购在环保产品推广中的作用?
钟世山:我们做的所有工作,包括进行环保产品的评审、推广等,最终的目的是要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政府在消费中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尤其在环保产品推广的初期,政府购买会大大提升企业知名度,带动环保产品消费市场,增强社会的环保消费意识。
《政府采购信息报》:“协会”担任了此次环保产品推广组织的主体角色,您觉得“协会”在这方面有哪些优势?
钟世山:作为行业协会,我们聚拢了大量的环保行业专家、学者,智力资源的优势是我们开展环保产品评审工作的基础。同时,对于国家的相关环保政策、环保产品认证的标准制度,“协会”也很熟悉。“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上联政府、下对企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可以起到一个沟通的桥梁作用。(本报记者 刘长林)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十堰三步曲唱响电子化采购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