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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布自主创新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7-07-12 16: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4日,《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通过第24期《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实行。《办法》规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促进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

  根据《办法》,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须需满足七大条件。一是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是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是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四是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五是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申报的产品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六是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七是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申请认定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的主要类别,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或者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库内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评审。通过认定后以深圳市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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