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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解读(三)

作者:吕汉阳 发布于:2007-07-21 14: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24条第7款下的谈判

  第24条第7款,名为“审议、谈判以及未来工作”。
  (b)考虑到第3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各项规定,该协议各缔约方最迟应于该协议生效后第三年末及其后定期地继续进行谈判,以便在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改进该协议。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应及早探索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务合同的可能性。
  (c)缔约方应该尽量避免提出或者延长歧视性措施,以及阻碍公开采购的实践,在关于(b)段所说的谈判内容上,各缔约方应该尽快消除阻碍,加入该协议。
 
  第24条第7款下的谈判范围
  协议的简化和促进
  (1)协议的逐条审议
  (2)促进内容结构
  消除歪曲公开采购的歧视性措施和实践
  扩展协议的覆盖范围 
 
  第24条规定的审议目的在于简化并促进该协议,同时,向非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解释其成员资格。从1997年2月起,各缔约方会不定期地举行非正式磋商,从那时起,协议中非市场化国家的审议就开始逐步进行。建议可以通过单一的修订草案巩固,这也就形成了草案的基础。所有的条款都将定期审议,讨论集中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加入GPA的情况、电子化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相关要求。同时,还包括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比如争端解决机制的修改和缔约方在协议附件中进行的修改等。
 
  关于扩展协议的覆盖范围、消除歧视性的措施以及实践方面,GPA委员会于2004年7月颁布了对这些谈判进行修改的决议(查看GPA/79的第19条,2004年7月)。其规定在这些条款进行修改的工作初期,就要考虑到与市场的连接问题以及符合协议附录的结构和表达方式。同时,双方应该尽快考虑就为扩展各自附录一所覆盖的范围以及消除歧视性措施和实践所进行谈判。出于这一目的,这些修改完成的期限是:2004年10月之前提交初步要求,最晚于2005年5月提交初步出价,2005年10月之前修改完成出价。其目的在于2006年开始,可以就各方面开始进行谈判。

  至于想参与谈判的其他非缔约方,1997年4月16日,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与常任理事会主席进行沟通,邀请WTO成员国参与协议在第24条第7款进行谈判的审议(WT/L/206,还可以查看《程序问题的决议》,GPA/1,附件1,1996年3月5日)。此外,2004年7月16日制定的决议明确的规定了观察员政府可以在已经递交了申请的前提下,参与到双边谈判的进程中。

缔约方
 
  GPA缔约方(2004年5月)
  欧盟委员会(共有25个成员国加入GPA: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加拿大、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兰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

加入

  格鲁吉亚、约旦、中国台北、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阿曼以及巴拿马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提出了申请,正在加入GPA的进程中。中国、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在其加入WTO时拟定的草案中,包含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部分,比如承诺与GPA的缔约方进行初步谈判,并制定初步申请。加入GPA的具体步骤在GPA/1文件,附件2中列明。
  
  加入步骤(GPA/1 附件2)
  1、根据《政府采购协议》第24条第2款的规定,非该协议缔约方、WTO总协定缔约方政府可按照该政府和各缔约方之间议定好的条件加入该协议。
  2、一国政府如果愿意加入该协议,它应该先将他的意愿与WTO总干事进行交流,并通过他,与政府采购委员会交流。该国应该递交相应的信息,包括:提供附件中所列机构的名单,该协议中可以包含的服务,发布采购各方面信息的公共媒体名单,关注协议的条款,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五条。
  3、申请加入该协议的国家应该与其他各缔约方就其加入协议一事进行磋商。
  4、为了使各国顺利加入该协议,政府采购委员会应该应申请国或者其它缔约方的要求,建立工作组。工作组应该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申请国所承诺纳入GPA的采购范围;在缔约方政府采购市场中,属于出口机会的相关信息,应该考虑到申请国现有的和潜在的出口能力,以及在申请国政府采购市场中提供的出口机会。
  5、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申请国的加入该协议,需要发布决议,这一决议中应该包括:申请国受该协议所规范的采购机构以及服务的清单,发布采购各方面信息的公共媒体名单,申请国向WTO总干事介绍其加入的细节。申请国所列的采购机构、服务以及公共媒体将以WTO官方语言附于该协议后。

  为了使申请方加入的过程更加顺利,委员会颁布了协议各条款所涉及信息的核对表,这有助于申请方更顺利地加入该协议(GPA/35)。同时,制定申请国与其他各缔约方谈判的明确时间表,并随时报告加入工作的进程(GPA/W/109/Rev.2)。 
 
  正在进行谈判的申请方
  格鲁吉亚、约旦、中国台北、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阿曼、巴拿马

  刚加入WTO、承诺加入GPA的国家
  中国、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亚美尼亚共和国

观察员的加入

  WTO所有的成员方,都可以遵照以下步骤成为该协议的观察员。观察员身份的授予要遵循GPA/1文件中的附件1。
  成为观察员的程序(GPA/1)
  1、WTO的成员国,但不是GPA协议的缔约方可以遵照以下政府采购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观察员的资格。      
  2、一国并不是WTO的成员国,但是他已经在加入WTO的进程中或已经表达出加入WTO的愿望,同意接受WTO条约,同时,他也有兴趣加入GPA,愿意进行最初谈判,并遵照程序取得GPA观察员资格的愿望,则他可以与WTO总干事进行沟通,表达其想在政府采购委员会取得观察员资格的愿望。委员会将对每一个要求分别进行决定。
  3、委员会应该根据观察员的情况进行决议,这些情况包括观察员提供的信息等方面。观察员可以参与谈论,但没有权利决议。
  4、政府采购委员会可以就一些受限制的特殊部分进行秘密的商讨。
  5、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邀请国际组织参与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工作,并给与他们观察员资格。此外,国际组织想参与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工作和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要求,委员会应该基于实例的基础予以考虑。同时,委员会也应该考虑WTO政府间国际组织取得观察员资格的标准和情况。
  6、此决议不得违反该协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观察员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喀麦隆、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乔治亚、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摩尔多瓦、蒙古、阿曼、巴拿马、亚美尼亚共和国、斯里兰卡、中国台北、土耳其

  取得观察员资格的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

 WTO《政府采购协议》解读(二)

相关链接
 
  GPA签署国有限之原因

  签署国必须开放国内的采购市场让其他签署国来竞争,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内产业无法被保障,这对于一些未开发国家的产业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有可能会将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扼杀掉;另一方面,各国在选票上皆有其考虑和衡量,在这些考虑和衡量下,主政者不敢贸然开放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去得罪广大选民。

  规定繁杂、增加工作负荷、影响采购效率,这些是签署GPA必然会面临的状况,法律是一种维持社会经济效率的工具之一,若是因为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而导致经济严重失调,那么可能需要慎重考虑。

  国内需要立法配合,立法的程序严谨而又耗日费时,况且国内并不一定有学者、专家能够订立或修订出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而又同时符合国内民情需要的《政府采购法》。

  WTO新会员拖延申请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如蒙古于1997年1月29日加入WTO且承诺签署GPA,但至今尚未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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