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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冯扬   发布于:2009-03-18 10: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后,天津的自主创新产品将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日前,天津市市科委、发改委、财政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印发了《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不但可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列入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还将被积极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产品申报须具备“七条件”
  
  《办法》中规定,申报产品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具有自主品牌;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据相关负责人员介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指:申报产品所属产业需与国家最新产业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属于国家政策规定将要淘汰的产业或限制发展产业的产品不具备申报资格。“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应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产品性能显著提高;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的。
  
  严格认证过程
  
  据了解,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要向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将会同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被列入《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天津市科委、发改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颁发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
  
  据悉,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产品认定建信用制度
  
  天津市科委和市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将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单位,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其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记入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此外,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财政部门对列入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优先采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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