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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见真招

作者:肖永   发布于:2009-09-22 09: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又出“新招”,出台了《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支持办法,不仅注重实效、突出服务意识,同时加大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切实将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措施落在了实处。

  放宽标准进市场

  为确保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能够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该《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采购人凡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目录)的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评审环节有照顾

  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意见》中提出,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比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在评审时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满足技术和服务等条件的情况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在技术评审项中可增加评分因素,并给予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减免费用重服务

  该《意见》对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不仅体现在放宽入市条件、评审优惠上,还考虑到了充分调动采购代理机构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清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减免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对其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出部分应减半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努力降低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负担。

  “制定这项规定,我们是经过了认真计算的,虽然只有简单一句话,可是却给采购人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省下了不少费用。这也是我们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的一个体现。”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军告诉记者。

  监督处罚力度大

  除了给予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明确的扶持政策,该《意见》也加强了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范围。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加大对采购中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中扣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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