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我国首部地方政采实施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历“三上三下”审议程序后,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我国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正式诞生,并于2010年3月1日在广东全省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章节,共73条。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法》诸项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下,进一步分解、细化的规定。
例如,在“政府采购当事人”章节中,《实施办法》以9项条款为采购人划定了依法应履行的职责,防止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权力滥用;在“政府采购程序”章节中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从而明确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的地位及编制形式,并详细解释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形,即“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实施办法》中还有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如将在广东省推行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写进地方性法规;首次明确了作为政府采购重要相关当事人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对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从而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引入了竞争机制。
《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各环节中的工作时限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在采购人报送采购实施计划五个工作日内核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应在采购人提出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对于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实施办法》也根据主体的不同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出具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对于采购人来说,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不履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回项目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
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介绍,随着《实施办法》的出台,一系列后续工作将陆续启动。2010年,广东省财政厅将出台一系列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还将出台规范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其他一系列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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