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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1-05 09:00:0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从今年开始,我市的政府采购流程将更加规范,手续也将进一步简化。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草案)》已在市政府常务会第89次会议上经审议通过,于去年12月28日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政府采购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市财政等部门在这项工作上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效。统计数据显示,去年1-11月我市政府采购预算22.53亿元,实际采购金额18.49亿元,节约财政资金4.04亿元,节约率达17.93%。
  
  据了解,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市已陆续出台一系列政府采购方面的制度,但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的办法,将有利于全面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促进廉政建设,并将与我市现有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完整体系,使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
  
  明确财政性资金范围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为避免个别单位以不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借口规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同时,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建立统一供应商库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为发挥规模采购的效益,降低采购成本,《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简化手续,我市财政部门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依法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此外,为使政府采购能体现政策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也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组建评审专家库
  
  简化竞争性谈判
  
  对因项目情况特殊,本地政府专家库相应专家为数不足或者不适宜参加评审的情况,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外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同时,为规范操作,充分考虑实际采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办法(草案)对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或者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如何操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实际情况,对一些较复杂的投诉案件,为了保证投诉处理的质量,办法(草案)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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