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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协议供货可电子化交易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10-03-19 14: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管理
  
  具备条件的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可实施电子化采购;财政厅将随机对定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台了《河南省省级2010年~2011年度服务定点及2010年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2010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务车管理办法》),在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管理及电子化应用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河南采购处”)调研员孙秀英表示,将通过两个办法的出台,使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操作更规范,价格更合理,服务质量更好,效率更高。
  
  供需双方可进一步议价
  
  孙秀英介绍说,本期河南省省级服务定点有公务会议及接待、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办公家具四项内容,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省级协议供货有计算机、办公家具、空调三项内容,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执行期也与此相同。
  
  孙秀英表示,之所以把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单列出来制定办法,是因为河南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实行的是全省联动,而计算机、办公家具、空调三项协议供货则主要适用于河南省省直驻郑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稍有不同。
  
  比如《公务车管理办法》中就考虑到各地的实际,规定中标生产厂商必须履行“不得以自己规定的区域销售政策限制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的义务,生产厂商指定的代理商(4S店)也必须履行“保证不对跨区域购买和售后服务作任何限制,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的义务,确保全省各地的采购单位都能享受到同样的价格和服务。
  
  而为了保证采购价格的合理,两个办法都规定采购人可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确保可以得到相对优惠的采购价格,孙秀英表示,作为采购项目的使用者,采购人有必要先了解市场价格,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发挥采购人的作用,避免再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价格虚高”的质疑。
  
  协议供货:面谈和电子化并行
  
  河南省财政厅一向重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推进,从2003年开始着手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开发建设,在资金、人员配备、配套政策和建设思路上都进行了精心的部署和准备。并在2007年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首次试行了电子化招标,2010年的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项目全部使用电子化的方式招评标。本次出台的两个办法中,也都要求公务用车、计算机、办公家具、空调四项协议供货采购采取供需双方面议和网上电子化交易(各省辖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实施)两种形式。
  
  孙秀英介绍说,现在河南省的电子化平台建设实行的是“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原则,分期推广使用功能完善的系统模块。鼓励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中实行网上交易,但考虑到采购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要求,现实行了电子化采购和面谈并行的方式。
  
  两个通知对协议供货电子化交易的流程进行了明确。采购单位进入网上交易专区后,可以向定点企业直接购买,也可以组织多家定点单位议价或采用反竞拍的方式采购。供需双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签订并打印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电子版的政府采购合同直接通过系统提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纸质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存查……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规范运作
  
  为对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形成有效监督,两个办法都强调了加强监督,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且加大了监督检查的公开力度。
  
  根据规定,河南省财政厅将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定点企业、协议供货企业的服务发票、记录;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并进行相应处理等。对每次检查或抽查的情况,河南省财政厅将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孙秀英表示,河南采购处将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逐步完善对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对一些违规供应商,将进行警告、暂停资格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罚,以实现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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