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新疆将加强两类产品政府采购评审

作者:通讯员 阿不都热依木江&nbs 发布于:2010-04-20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疆为发挥政策功能注入强心剂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扶持新疆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环保厅和经信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政府采购办”)将采取加强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建立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等措施来加强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发展等政策功能在新疆的进一步落实。
  
  《通知》首先明确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通知》规定,凡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部门和单位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资金,采购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的产品和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的,都应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实施采购。《通知》还特别强调,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
  
  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财政部与相关部委公布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在《通知》中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措施。比如,在政府采购评标评审环节,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评审标准中增设评审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外,还将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严格执行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通知》明确规定,凡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或未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属于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按规定认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的,可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新疆政府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首购产品、政府采购订购产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绩效评价。《通知》要求,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时,要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质量检查,新疆政府采购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这两类产品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通知》规定,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使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认证机构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要暂停企业生产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通报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工作中取得明显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同时实行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在政府采购具体实践过程中,采购人是否配合尤为重要。为此,《通知》要求采购人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和清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预算。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报财政部门备案。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