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货管理办法公示:歧视国货可被检举
作者:贾玥 发布于:2010-05-28 10:00:00 来源:人民网
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对于“国货”的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认为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非中国原产材料则是指进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本国产品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本国产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