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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货管理办法公示:歧视国货可被检举

作者:贾玥   发布于:2010-05-28 10:00:00 来源:人民网

  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对于“国货”的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认为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非中国原产材料则是指进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的原料或零部件。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本国产品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本国产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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