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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减少投诉

作者:杜子越 发布于:2010-07-28 11: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常监管之质疑与投诉

  完善制度 细化管理 --

从源头减少投诉
 
面对质疑和投诉,要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事业”,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面对质疑和投诉,一方面,要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全天候、人性化的服务,积极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提高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遇到问题及时纠正,为政府采购保驾护航。

  细化管理力求公平

  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具体体现。2006年,《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制定出台。安徽省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理办法》一直都是供应商维护自己权益的模板。

  “属于被质疑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属于供应商的误解,被质疑人应予以解释说明。”《处理办法》对质疑的提起、受理、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办法》中也明确了被质疑人可就供应商所质疑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提起质疑的供应商与该采购项目的评审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当面质证,从而确保所质疑事项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据了解,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还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要尽量化解矛盾,力求减少“后遗症”,从而为质疑处理营造良好氛围。

  转变观念主动服务

  “集中采购机构受理质疑、投诉后,为了避免单方面认识偏差,有必要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质疑、投诉情况,咨询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这对于提高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水平无疑是有益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

  对于安徽省财政厅而言,集中采购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的执法主体,必须讲法制、讲程序,必须毫不动摇地以《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指针,在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组织,以及合同的履行、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和操作性强的规程,以制度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使责任明确,职责到人,加强检查督促。对一些较敏感的或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急预案。当操作出现失误时,能够迅速地采取措施将影响降到最小,维护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信誉。

  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要转变观念,一方面,要变被动的受理质疑、投诉为主动地提供服务,加强监督,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将质疑、投诉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加强纪律约束,对工作的过失或失误,要依照纪律进行严肃查处,不轻易放过。

  专家评审独立客观

  “要认真把好专家评审关,能否给专家独立、客观的评标环境,关系到评标结果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安徽从专家抽取入手,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语音自动通知确保抽取的公正性,同时排除评标中一切可能对评标专家产生干扰和影响的因素,让专家独立评标。”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说。

  宋宝泉介绍说,某些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于一些个人原因以及自由裁量权过大,对采购项目不是按照正常的评标标准行使评标义务,产生的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使一些采购项目受到相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质疑、投诉后续处理得好不好事关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也关系到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对于造成质疑、投诉的当事人应本着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地批评与自我批评,使过失者充分认识到错误,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以维护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形象。同时,以案说法,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进行警示教育,筑牢政府采购的道德防线。

  以青岛为例,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采购各方的行为规范、违规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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