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采购人建立行为规范
■ 科学监管之采购人篇
--采购人权责须清晰
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还是采购项目的使用者。采购效果好与不好,采购人最有发言权,而且作为政府部门,相比于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似乎有着与生俱来的优越性。言其重要,更是因为没有采购人的支持,政府采购各项工作将难以为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必将难以向前推进。
“改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为各级采购人单位服务。”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采访中,“服务”一词不止一次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及。俨然,一种全新的工作理念正在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中延展开来。“考量再三、如履薄冰”-- 诸多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相关政府采购负责人表示,随着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政府采购的程序规范显得越来越重要。
权利与义务如何统一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义务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细致,但根据基本的法律精神,采购人应该具有采购知情权、文件核认权、评审参与权以及结果确认权。对于采购人而言,熟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将利于采购人更加便捷地参与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人在采购中的知情权是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特殊的角色地位决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阻碍采购人了解采购项目实施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具体安排的行为。但是,某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采购人的知情权表现在采购人的“知”,而非“管”。采购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对已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事项不应事事插手,滥用知情权。
采购代理机构在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之后,一般会请采购人对标书进行确认、核对,以确定是否完整地表达了采购人的采购意愿。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可以约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核对、确认。采购人应做到不进行倾向性采购,不对其他评委进行误导,在此前提下采购人参与采购评审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而结果确认,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该按照顺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权责须分明
不可否认,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与采购人强势地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则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独立第三方引入政府的买卖行为中,阻断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直接联系,但是作为用户,采购人的意见天然地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某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如是说。
建立采购人操作规程,明确其权责应是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的首要任务。《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已有部分省级甚至市级采购监管部门出台了规范采购人行为的规章。有的是专门针对采购人的规定,有的是将其包含在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中。
以《广东省当事人行为规范》为例,其中涉及采购人的共有26条,从编制采购预算到保存文件,从建章立制明确部门职能到接受监督检查,着眼采购工作全局、采购活动全过程,面面俱到地点明了采购人容易犯错的环节。天津市对采购人的规范力度更大,以专门规章对采购人进行规范,《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去年上半年出台。
业内人士分析,对采购人的行为规范尤其不能笼统含糊,增强可操作性应该是重点,包括应慎重限制设定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将资格审查工作交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办理,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坚决推行不指定品牌采购,验收工作多方参与--这些均应该是采购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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