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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

作者:海政 发布于:2010-10-25 09: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重视财政监管职能 强化预算计划约束

  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其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共计49条7400余字的《办法》将于2011年元旦正式施行,它是国内第二部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性法规。

  《办法》重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它要求省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并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在电子化方面,《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明确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同时要求省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办法》还明确,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办法》详细规定了采购活动中的回避制度。例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办法》重视发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作用,它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应当在预算中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年中追加预算中含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也应当列出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办法》还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它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面,《办法》规定,市、县(区)、自治县政府在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公布本级集采目录时,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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