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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节能产品优先

作者:高志全 发布于:2010-11-08 09:34:00 来源:东莞日报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东莞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市法制局昨日公布对《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政府采购物品作出上述要求,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至于政府部门采购了何种物品,《办法》要求其需“晒出来”。《办法》称,市(镇)两级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逐步建立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采购员将实行

  定期轮换制度

  《办法》的一个特色在于对采购人员作出各种限定。

  本单位在编人员;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这三项“硬指标”,方可担任所在单位的采购员。特别注意的是,采购员不能一做到底,将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对于想要加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办法》称,通过一般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在该审查周期内参与东莞市无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已审查的资料发生变更、实质上不再符合资格条件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审查范围内的资格不符为由拒绝供应商投标。

  《办法》称,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更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文件不能

  指定货物的品牌

  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或者供应商;区域或者行业限制;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特别授权条款——此四项内容将不能写入政府采购的文件当中。

  《办法》称,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向外泄漏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为了防止在采购中出现“猫腻”,《办法》提出购买与监管必须分离。采购机构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管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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