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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

作者:国务院 发布于:2011-07-04 10:49:00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请问这次修订划型标准有何意义?

  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这次划型标准修订是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2010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开展的。

  为做好划型标准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统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组”,制定并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时间进度等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开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划型标准修订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统计局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行业、分指标、分区间反复进行详细测算,测算数据达26万条组,为划型标准修订奠定可靠翔实基础。在分析、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标准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形成共识。标准修订工作从2009年9月开始,历时22个月,经反复修改磨合,数易其稿,形成《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定。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标准修订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月已发布,本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行业门类上都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完全一致,以便于标准统一和贯彻执行。

  这此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献。原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发布实施的。标准在界定企业范围、明确统计分类、分析中小企业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原标准对各类行业同时采用职工人数、销售收入和资产三个指标进行划分,存在“一刀切”问题,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状况。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原标准实施至今已有八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部分标准门槛已与现实状况不符,如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中,销售收入标准上限偏低,人数标准偏高。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原标准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进行了划分,未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没有微型企业。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由于原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四是便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记者:请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这次修订中小企业标准遵循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门槛应不断变化,体现中小企业在实际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现状,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同时,新标准也应与原标准衔接好,以保证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标准的全盘否定,比如标准在确定行业指标临界值时,就充分考虑原指标的界限。

  第二,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比较广泛的覆盖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新标准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以外行业均有涉及。新标准中的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个体工商户和本标准以外的行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强的覆盖性。

  第三,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次划型标准的门槛有所提高,如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个亿提高到4个亿,人数指标由原标准的2000人下降为1000人。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新标准工业中型企业指标上限临界值的营业收入指标仍然偏低、从业人数偏高,这是与我国目前劳动生产率仍然不高,人数多的实际相符的。但新标准对企业类型的分类、指标等与国际上基本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

  第四,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工业和建筑业都采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职工人数和销售额两个指标。新标准对指标进行了简化,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采用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指标的简化以及兼顾各行业特点选择,便于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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