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规划纲要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今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划纲要》有了法律保障!
记者从省规划纲要办获悉,《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将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确保作为国家规划文件的《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和推进。
《条例》将从哪些方面力保《规划纲要》顺利落实?它有哪些新亮点新机制?业内专家对此如何评说?为此,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规划纲要办和相关专家,对新鲜出炉的《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亮点1:新战略
确保《规划纲要》“指明灯”地位,避免随意改变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规划纲要》及时出台。这一作为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对珠三角地区进行了新的定位,“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
为突出《规划纲要》的重要战略定位及指导地位,增强执行力度,避免《规划纲要》的随意改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纲要》,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开展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纲要》,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同时,《条例》还规定编制和修改相关规划要以《规划纲要》为依据或者相衔接。
◆亮点2:新机制
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省政府与珠三角可共建公共信息库
《条例》突出为《规划纲要》的实施保驾护航,在组织协调、争议处理、信息共享、法制协调、评估考核等机制上都一一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施《规划纲要》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例》还对制定单独适用于珠三角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出了规定。
此外,在争议处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在执行区域协作发展决定或者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实施规划纲要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
而为改善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的效能和政府服务水平,《条例》提出省政府、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可共建一个公共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统一信息交换标准和规范,实现珠三角地区政府间的信息共享。
◆亮点3:新格局
统筹协调打造珠三角五个“一体化”
除了在机制体制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条例》对珠三角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等重要和关键领域的一体化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内容,省政府应当统筹跨行政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内产业发展定位、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在珠三角地区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共建共享方面建立协调机制,支持珠三角地区和珠三角以外地区的产业和劳动力转移,加速产业一体化布局。
此外,还要统筹规划交通、能源、水资源、信息基础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统筹珠三角地区城市、各类园区、开发区、合作区的布局、规模和规划建设标准,推动城乡规划一体化;确定珠三角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范围,逐步建立珠三角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财政投入及其保障机制,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统筹规划建设珠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立区域性环境信息网络和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环境保护一体化。
◆亮点4:新探索
改革创新可“先试点再立法”
改革创新是《规划纲要》的核心之一,然而,针对广东行政、经济、社会管理等面临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何通过改革创新寻求治本之策,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体制机制?对此,《条例》给出了答案:先试点再立法。
《条例》明确规定,改革创新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可以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符合《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改革创新,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局部试点,控制风险,稳妥推进;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改革措施,要及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要按照立法程序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亮点5:新试验
明确县镇扩权条件程序等,探路行政改革
富县强镇事权改革,是新形势下在改革“试验田”中进行的新试验,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规划纲要》对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出的具体要求。
为此,《条例》明确了扩权的范围和原则、条件和程序,规定“实施《规划纲要》需要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坚持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条件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镇人民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在程序方面,规定对批准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调整目录;省政府作出的批准决定和制订的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目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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